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企业承接工程后交由子企业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粤建法函〔2017〕32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